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儒林奖学金管理办法(暂行)
2008年11月29日  来源:   浏览次数: 3277  发布者:root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 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激励他们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实现自我价值,回报社会,特设立儒林奖学金,并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儒林奖学金是由安徽省儒林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,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性奖学金。

第三条  儒林奖学金数额为每年每个合作高校6万元。

第四条  成绩优异又愿意加盟儒林公司的获奖者儒林公司将优先录用。

二、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

第五条  儒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:

家庭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,包括专科、本科和研究生。

第六条 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  热爱祖国,热爱所学专业,热心社会公益活动;

(二) 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法违纪行为;

(三)  品德优良,诚实守信,勤俭节约,无不良嗜好;

(四) 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
(五) 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,或因家庭变故而陷入经济困境。

三、评选程序(时间可随各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变动)

第七条  儒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。

第八条  儒林奖学金于每年9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(系)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* *大学儒林奖学金申请表》。

第九条  学校应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、评审意见(附相关材料)于11月10日前报儒林公司儒林奖学金办公室审定。

第十条  儒林公司儒林奖学金办公室在十日内确定获奖名单,返给学校并组织奖学金的颁发工作。

四、奖学金的发放、监督

第十一条  儒林公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所在院校,同时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。

第十二条  奖学金实行公示制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十三条  儒林公司负责对儒林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十四条  儒林公司对获奖者在校期间的情况保持连续关注,每年召集座谈会一次,了解获奖者的在校情况;

五、儒林奖学金档案

第十五条  儒林公司对儒林奖学金获得者的学习和生活连续关注,保持沟通,并建立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档案。

第十六条  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档案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  《儒林奖学金申请表》及附送材料;

(二)  回访记录(包括获奖者在校期间的勤工俭学、实习等综合情况);

(三)  每年的座谈会记录;

(四)  其他相关材料。

第十七条  档案由儒林奖学金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对奖学金的发放、使用情况做出统计和分析,建立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资料库(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)。

第十八条  档案的归档、借阅等按《儒林档案管理办法》进行。

六、附则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儒林图书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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