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奖学金
儒林奖学金管理办法(暂行)
2008年11月29日 来源: 浏览次数: 3277 发布者:root
一、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,激励他们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实现自我价值,回报社会,特设立儒林奖学金,并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儒林奖学金是由安徽省儒林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,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公益性奖学金。 第三条 儒林奖学金数额为每年每个合作高校6万元。 第四条 成绩优异又愿意加盟儒林公司的获奖者儒林公司将优先录用。 二、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儒林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: 家庭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,包括专科、本科和研究生。 第六条 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 热爱祖国,热爱所学专业,热心社会公益活动; (二)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法违纪行为; (三) 品德优良,诚实守信,勤俭节约,无不良嗜好; (四)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 (五)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,或因家庭变故而陷入经济困境。 三、评选程序(时间可随各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变动) 第七条 儒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。 第八条 儒林奖学金于每年9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,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(系)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* *大学儒林奖学金申请表》。 第九条 学校应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、评审意见(附相关材料)于11月10日前报儒林公司儒林奖学金办公室审定。 第十条 儒林公司儒林奖学金办公室在十日内确定获奖名单,返给学校并组织奖学金的颁发工作。 四、奖学金的发放、监督 第十一条 儒林公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所在院校,同时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。 第十二条 奖学金实行公示制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 第十三条 儒林公司负责对儒林奖学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。 第十四条 儒林公司对获奖者在校期间的情况保持连续关注,每年召集座谈会一次,了解获奖者的在校情况; 五、儒林奖学金档案 第十五条 儒林公司对儒林奖学金获得者的学习和生活连续关注,保持沟通,并建立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档案。 第十六条 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档案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 《儒林奖学金申请表》及附送材料; (二) 回访记录(包括获奖者在校期间的勤工俭学、实习等综合情况); (三) 每年的座谈会记录; (四) 其他相关材料。 第十七条 档案由儒林奖学金办公室统一管理,并对奖学金的发放、使用情况做出统计和分析,建立“儒林奖学金获奖者”资料库(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参考)。 第十八条 档案的归档、借阅等按《儒林档案管理办法》进行。 六、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儒林图书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。 |